基於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預期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會錄得虧損,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則錄得溢利。

本公佈乃由勒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2)(a)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作出。

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的中期業績公佈中,曾披露(其中包括)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錄得虧損,而二零一二年同期則錄得溢利。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導致有關虧損的因素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下半年仍然存在。因此,基於本集團之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預期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會錄得虧損,而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則錄得溢利。該等不利變動主要歸因於以下因素:

(1) 誠如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年報所披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Longman Limited(華人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同時為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所提供的一筆計息循環貸款900,000,000港元(「貸款」)之借款人)向本公司償還部分貸款490,000,000港元,而該筆款項隨後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基本上作為特別中期股息派發,以及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向本公司償還餘下貸款合共410,000,000港元,因此,本集團就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確認的利息收入與二零一二年同期相比有所減少。

(2) 誠如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年報所披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集團已出售景亨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其持有於駿升中心內若干泊車位(「投資物業」))之全部已發行股本及若干債務(「出售事項」)。因此,不再錄得相應的租金收入,且於動用前將出售事項所得款項存入銀行以賺取利息所帶來的回報較低,另外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出售事項產生的額外開支較二零一二年同期有所增加。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確認投資物業公平值收益6,500,000港元,而於二零一三年並無確認該項收益。

(3) 本集團於二零一三年產生額外行政開支,包括租金及員工開支增加,以及有關二零一三年一月所作公開要約的開支。

(4)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產生匯兌虧損,此乃由於港元與人民幣兩者的兌換所致。

(5)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之公佈,本公司與本公司控股股東兼執行董事楊龍飛先生(「楊先生」)訂立一項貸款協議,據此楊先生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一筆本金額為300,000,000港元之貸款。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關貸款之利息已支付予楊先生,惟於二零一二年則概無支付有關利息。

本盈利警告公佈乃根據本集團現時可得資料及本公司對本集團未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進行之初步評估而編制,有關賬目未經本公司獨立核數師審閱或審核。預期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完整全年業績將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公佈。當本公司刊發其全年業績時,務請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細閱有關業績。

勒泰控股:盈利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