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若干銀行訂立一份融資協議。融資協議與貸款人據此提供金額最高達235,000,000美元之可轉讓定期貸款融資本金額最高達1,654,000,000港元之可轉讓定期貸款融資。
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若干銀行訂立一份融資協議(“融資協議”)。融資協議與貸款人據此提供(i)本金額最高達235,000,000美元(相等於約1,833,000,000港元)之可轉讓定期貸款融資(“融資A”)及(ii)本金額最高達1,654,000,000港元之可轉讓定期貸款融資(“融資B”,並連同融資A,“該等融資”)有關,旨在不時為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一般企業資金需求提供資金。本公司須根據融資A及融資B各自以借貸總金額之各項百分比分四期償還借貸,而該等融資項下之所有未償還金額須自融資協議日期起計60個月之日期(即四期之最後一期之付款日期)悉數償還。
根據融資協議,倘(i)任何人士(深業(集團)有限公司(“深業”)除外)或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定義見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或同意收購本公司之控制權,或(除非該要約於有關控制權並無被收購之情況下失效)作出任何要約而可導致有關控制權被收購;或(ii)深業不再實益擁有本公司至少35%已發行股本,或不再為本公司之單一最大股東,或不再控制董事會;或(iii)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政府不再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深業至少51%權益,則將為一項違約事件。於本公佈日期,深業實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0.18%。倘發生上述違約事件,各貸款人於融資協議項下須作出承擔之責任或其任何部份可予以終止,而融資協議項下之所有尚未償還貸款及所有利息以及所有其他應付款項可能成為即時到期並應予支付。
本公司將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21條,只要導致上市規則第13.18條項下之披露責任產生的情況繼續存在,則於其中期及年度報告內載入適當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