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13年8月16日交易時段後,賣方、尚揚與擔保人訂立購股協議,據此,在其條款及條件之規限下,賣方同意出售而尚揚同意購買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代價為人民幣16.88億元。

  收購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交易時段後,賣方、尚揚與擔保人訂立購股協議,據此,在其條款及條件之規限下,賣方同意出售而尚揚同意購買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代價為人民幣1,688,000,000元(或約2,126,880,000港元),及擔保人同意擔保賣方妥為履行其於購股協議項下之責任。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25%但低於100%,故收購事項構成上市規則第14.06(3)條項下之本公司主要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有關通告、公告及股東批准之規定。倘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准收購事項,概無股東須放棄表決。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於完成前向一批有密切聯繫之股東(即ChanceAgain及KangJun)取得書面批准,批准收購事項,以代替召開股東大會。

  寄發通函

  載有(其中包括)根據上市規則規定有關收購事項詳情及資料之通函將寄發予股東,作參考用途。由於收購事項將由一批有密切聯繫之股東(即ChanceAgain及KangJun)以書面批准方式批准,故通函根據上市規則第14.41(a)條須於本公告刊發後15個營業日(定義見上市規則)內向股東寄發。為確保本公司有充足時間編制資料載入通函,本公司將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並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通函。

  萊蒙:主要交易及收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