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3年6月28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及其若干附屬公司(作為擔保人)就融資與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訂立融資協議,融資涉及不超過7.5億港元及2.67億美元的雙幣種三年期貸款,並就沈先生的履約責任作出具體約定。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
融資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2013年6月28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及其若干附屬公司(作為擔保人)就融資與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訂立融資協議,融資涉及不超過750,000,000港元及266,588,000美元的雙幣種三年期貸款,並就沈先生的履約責任作出具體約定。
融資將用於償還本集團現有債務,包括於2013年到期的1,941,000,000港元可換股債券,以及滿足本集團一般企業資金需求。
根據融資協議條款,倘沈先生於融資項下全部或部份款項尚未償還時不再(i)為本公司單一最大股東;(ii)至少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30%;(iii)擔任董事會主席;或(iv)通過合約或其他方式行使權力指引本公司政策及管理層行事,則構成違約事件。
倘發生違約事件,融資項下全部貸款連同應計利息及任何其他應計款項將立即到期並須即時償還。
於本公告日期,沈先生直接及間接控制並實益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合共33.06%。
本公司將持續遵守上市規則第13.21條的披露責任,並將於本公司年度及中期報告中披露仍存續的相關責任。
銀泰百貨:附有特定履行契諾的借貸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