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公租房均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經適房、限價房均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20%的比例配建。
觀點地產網訊:6月18日,《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規定,“三環”以內原則上配建廉租房、公租房,“三環”以外原則上配建經適房、限價房。凡新出讓土地用於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廉租房、公租房均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經適房、限價房均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20%的比例配建。
《辦法》明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原地配建為主,均應當以實物房源進行移交。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含5萬平方米)且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建(保障)部門申請,經昆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可以實行異地配建。
而實行異地配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通過新建、出資代建、購買等方式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標,配建比例應當根據基準地價的變化實施分級放大。
與此同時,《辦法》也明確指出,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約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相關部門不得進行規劃設計審批、辦理施工許可及商品房預售許可等有關手續;未按照建設要求規定保證配建房源質量和進度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5年內不得從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瞭解,該《辦法》適用於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不含城中村改造項目)進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