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賣方與買方就建議收購進一步磋商後,基於對重慶同原的盡職審查結果,考慮到發展的進度及現金流需求,董事局認為現階段並非進行有關投資的最佳時機。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內幕消息條文之規定而刊發。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2年8月3日(“該公告”)及2013年2月1日之公告,內容有關賣方與買方就建議收購重慶同原62%股本權益而訂立諒解備忘錄及諒解備忘錄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經賣方與買方就建議收購進一步磋商後,基於對重慶同原的盡職審查結果,考慮到發展的進度及現金流需求,董事局認為現階段並非進行有關投資的最佳時機。因此,董事局決定基於審慎投資原則終止諒解備忘錄。據此,賣方與買方已同意終止諒解備忘錄及補充協議,並於2013年6月5日決定不繼續進行建議收購。賣方已根據以補充協議作補充之諒解備忘錄條款所規定,向買方退回誠意金。

  截至本公告日期,賣方及買方尚未就建議收購達成任何協議。

  東原地產:終止諒解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