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公司合法實益持有UltimateVantage之20%股權,而UltimateVantage則為TW6項目發展權之持有人。
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買方與賣方訂立買賣協議,據此,買方同意購買(或促使其代名人購買)而賣方同意出售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連同所有股東貸款,現金代價為港幣722,000,000元(可作出向上調整)。目標公司合法實益持有UltimateVantage之20%股權,而UltimateVantage則為TW6項目發展權之持有人。換言之,買方(或其代名人)實際上收購與合營夥伴共同發展TW6項目之20%權益。
由於賣方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建議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由於若干適用百分比率超逾25%但不足100%,建議收購事項不僅屬於一項不獲豁免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且須獲獨立股東批准),亦構成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本公司之主要交易。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買賣協議之條款對獨立股東而言是否公平合理、建議收購事項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以及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取向為獨立股東提供意見;而獨立財務顧問亦已獲委任就上述事宜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