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炳聯先生為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彼並不參與本公司的日常管理及運作。董事會無理由相信上述事件已或將對本公司之業務及運作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刊發有關本公司非執行董事郭炳聯先生(“郭炳聯先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注意到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所作出的一項公告(“新鴻基公告”)。根據新鴻基公告,郭炳聯先生被檢控之三項控罪中其中一項,即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之一項,已獲撤銷。

  除新鴻基公告所載述的資料外,董事會並無其他有關上述事件的資料。

  郭炳聯先生為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彼並不參與本公司的日常管理及運作。董事會無理由相信上述事件已或將對本公司之業務及運作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本公告乃為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及第13.51(2)(r)條的規定而作出。董事會將會在適當的時候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另行刊發公告。

  永泰地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