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此2012年11月5日,經Well Advantage同意,但不承認或否認投訴所載的指控,美國證交會與Well Advantage之間的民事訴訟正式以法院作出最終裁決的方式達成和解。
提述恆盛地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公告,內容有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交會”)向美國紐約州南區區域法院(“法院”)投訴(“投訴”)Well Advantage Limited (“Well Advantage”,一家由本公司的主席兼執行董事張志熔先生(“張先生”)間接全資擁有的公司)及若干其他方,指彼等在擁有關於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擬收購加拿大能源公司Nexen Inc.的保密資料的情況下,涉嫌進行於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Nexen Inc.的股票交易(“民事訴訟”)。
據張先生告知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根據民事訴訟,Well Advantage被指控按照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擬收購Nexen Inc.的保密資料,購買Nexen Inc.股份,並於該交易建議公佈後賣出該等Nexen Inc.股份,獲利逾7,000,000美元。
據張先生告知董事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經Well Advantage同意,但不承認或否認投訴所載的指控,美國證交會與Well Advantage之間的民事訴訟正式以法院作出最終裁決的方式達成和解。根據裁決,Well Advantage被判支付總額14,245,267.04美元(其中7,122,633.52美元為返還在投訴內指控的行為所賺取的利潤,而餘下7,122,633.52美元為民事罰款)。
據張先生進一步告知董事會,彼並非名列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亦並無針對其本人的指控。儘管Well Advantage並無承認投訴所載的指控,但是根據美國證交會政策,Well Advantage同意不採取任何行動或發表任何聲明否認指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