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2年6月4日,本集團獲送達由法院所發出有關法院訴訟之傳票,據此,綠城嘉和(其中包括)已名列抗辯方之一。經與中國法律顧問商討後,本公司相信,交易並不構成觸犯復星集團於傳票中聲稱之優先認購權。

  茲提述綠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十二月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向一名第三方出售本公司當時一間全資附屬公司(“交易”)。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十二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公告所披露,復星國際有限公司(“復星”,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復星集團”)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刊發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浙江復星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據此,復星集團已對有關各方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其於(其中包括)交易之優先認購權(“法院訴訟”)。

  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本集團獲送達由法院所發出有關法院訴訟之傳票,據此,綠城嘉和(其中包括)已名列抗辯方之一。經與中國法律顧問商討後,本公司相信,交易並不構成觸犯復星集團於傳票中聲稱之優先認購權。本公司認為,法院訴訟不會對本集團之營運或財務狀況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綠城中國公告—獲法院訴訟之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