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2年6月4日,上海證大置業及上海證大五道口各自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傳票,要求彼等於2012年8月2日上午九時正出席浙江復星提出的有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聆訊。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及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的通函(“該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涉及上海證大置業出售上海證大五道口的股本權益及股東貸款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項。於本公佈日期,上海證大五道口的全部股本權益已由上海證大置業轉讓至Soho中國之全資附屬公司上海長昇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茲亦提述復星國際有限公司(“復星”,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復星集團”)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公佈(“復星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浙江復星商業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復星”)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據此,復星集團對有關各方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其於出售事項之優先認購權(“法院訴訟”)。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上海證大置業及上海證大五道口各自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傳票,要求彼等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正出席浙江復星提出的有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