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於2011年12月19日頒佈判決,法院拒絕泓達申請的非正審強制令,以禁制各方、買方、抵押代理及財產接收人未得泓達同意而處置及╱或處理抵押資產及以世紀協潤名義註冊的北京耀輝股份。在此情況下,於2011年8月19日施於財產接收人限制其處理抵押資產及於北京耀輝相關權益的臨時限制令經已撤銷。
茲提述中國奧園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與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及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表的公佈(統稱“該等公佈”),內容有關本集團訂立的貸款收購須予披露交易及根據貸款協議強制執行抵押品。除本公佈另有規定者外,本公佈所使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此通知股東於該等公佈披露之有關該申請的結果。該申請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表的公佈。
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該申請進行聆訊後,香港高等法院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頒佈判決,法院拒絕泓達申請的非正審強制令,以禁制各方、買方、抵押代理及財產接收人未得泓達同意而處置及╱或處理抵押資產及以世紀協潤名義註冊的北京耀輝股份。在此情況下,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施於財產接收人限制其處理抵押資產及於北京耀輝相關權益的臨時限制令經已撤銷。香港高等法院進一步頒佈命令,該申請的訟費將由泓達支付給各方、買方、抵押代理及財產接收人。
泓達已向法院表示,有意就上述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其申請將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香港高等法院聆訊。本集團將指示律師處理進一步的法律程序,並將繼續盡努力保障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如有關事項取得任何進一步重大進展,本公司將會刊發公佈。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就董事會所知,概無對本公司提出或威脅將會提出的任何訴訟或仲裁法律程序,而對本公司的業務或營運有重大影響,或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所規定的一般責任而須予披露。
本公司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謹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