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等協議明確說明合營公司A及合營公司B是合法獲取土地,並無違規違法行為。本公司並不預期因上述事項錄得任何損失。
董事會宣佈,監於香河縣政府未按照河北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出售該土地,違反了有關規定,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合營公司A(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合營公司B、香河縣政府、香河縣公有資產經營公司及香河縣國土資源局簽署該等協議,據此,香河縣國土資源局將向合營公司A及合營公司B退還土地出讓款,合營公司A及合營公司B將分別交還其相應部份之該土地之土地使用權,而香河縣公有資產經營公司則以代價款向合營公司A及合營公司B收購在建工程。
該等協議明確說明合營公司A及合營公司B是合法獲取土地,並無違規違法行為。本公司並不預期因上述事項錄得任何損失。
按照合營公司A根據該等協議將收之總額,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之規定,該等協議項下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