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轄十區劃分為13個行政片區,保護標準以耕地為基準,共分為12、10、8、6萬元/畝四個類別的最低價格補償標準。
觀點地產網訊: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於3月7日起在網上掛出《廣州市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指導意見(試行)》,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試行意見顯示,廣州市轄十區劃分為13個行政片區,保護標準以耕地為基準,將13個區片分為12、10、8、6萬元/畝四個類別的最低價格補償標準。
據悉,該次補償保護標準的價格水平比現行的標準整體提高約50%,其中最高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上升幅度為40%;最低價由3.9萬元/畝提高到6萬元/畝,上升幅度為54%。
其中,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番禺區及白雲區除人和鎮、太和鎮、江高鎮、鍾落潭鎮以外的區域的補償標準最高,為12萬元/畝。最低的是南沙區和花都部分地區,為6萬元/畝。
試行意見指出,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土地附着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徵地中按被徵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於指導意見公佈的保護標準。
園地、林地、養殖水面等非耕地的徵用補償,將參照同檔耕地的補償標準再乘以一定係數進行計算。基本按照《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確定的修正係數測算確定,養殖水面係數是0.9,園地是0.77,林地是0.35,未利用地是0.31,草案僅對養殖水面的修正係數調整為90%。
另外,意見規定,被徵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應對地上附着物給予補償。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遷地上附着物的(集體建設用地房屋除外),由徵地雙方協商確定補償價格,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而對於違法建設、違法佔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補償。徵地公告或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在被徵地範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上述文件的公示時間截止於3月31日。待徵求意見完成修改正式公佈後,有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