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買方及賣方訂立股份轉讓協議,據此,買方有條件同意收購,而賣方有條件同意出售(i)利博銷售股份;(ii)高虹銷售股份;(iii)智博銷售股份;及(iv)長通銷售股份,總代價為630,000,000港元。
收購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買方及賣方訂立股份轉讓協議,據此,買方有條件同意收購,而賣方有條件同意出售(i)利博銷售股份;(ii)高虹銷售股份;(iii)智博銷售股份;及(iv)長通銷售股份,總代價為630,000,000港元。
買方就收購事項應付賣方之總代價為630,000,000港元,並以下列方式支付:
(i)於完成時以現金向賣方(或其代名人)償付220,000,000港元;及
(ii)於完成時,本公司以發行價每股股份2.05港元向賣方(或其代名人)發行及配發代價股份,以償付410,000,000港元。
代價股份包括200,000,000股股份,佔(i)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本約8.8%;及本公司經發行及配發代價股份擴大後之已發行股本約8.1%。發行及配發代價股份將根據特別授權進行。
利博擁有速溢之全部已發行股本,而速溢則擁有該酒店第31、32、33及35層物業之權益。
高虹擁有保智全部已發行股本,而保智則擁有該酒店第3層物業之權益。智博擁有毅冠之全部已發行股本,而毅冠則擁有該酒店第36、37、38及39層物業之權益。長通擁有亮興投資之全部已發行股本,而亮興投資則擁有該酒店第4及6層物業之權益。
由於上市規則所定義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100%,故收購事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構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因此,收購事項須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於股東大會上取得股東批准之規定。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讓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i)收購事項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包括髮行及配發代價股份;以及(ii)特別授權。上述批准將以投票方式取得。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賣方及其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並無持有任何股份,且概無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