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國土資源部公開通報了七宗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其中涉及西安立豐御海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海公司”)偽造公文騙取辦理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西路13號地塊房地產項目(以下簡稱“1001廠項目”)土地手續一案。2010年8月20日,有關媒體發表了《任志強華遠地產疑曾偽造公文?》一文,將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遠地產”)與御海公司偽造公文一案相聯繫,因該文章及相關媒體報道內容與事實存在巨大差距,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給華遠地產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為澄清事實,華遠地產特對1001廠項目的整個合作過程及有關事實說明並公告如下:

  2005年7月19日,立豐(西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豐公司”)與中國人民解放軍1001工廠(以下簡稱“1001工廠”)簽署《合作建房合同》及《合作建房補充合同》,約定雙方合作開發1001工廠項目,並明確約定由1001工廠負責軍隊內部合作建房報批手續的辦理,負責領取《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立豐公司負責地方土地相關手續的辦理。

  2006年7月20日,御海公司成立,立豐公司出資佔其註冊資本的100%。

  2006年9月22日,北京市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簽署《合作開發框架協議》,協議約定:立豐公司負責辦理各項地方審批手續,包括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取得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負責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1001工廠項目全部拆遷工作,使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具備以上條件後,原北京華遠負責後續的項目投資及開發建設工作。在御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續及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前,御海公司由立豐公司控制並負責管理。為防範立豐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間可能出現的相關風險,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簽署了《合作開發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明確瞭如下原則:在立豐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間,未經原北京華遠書面確認的一切文件均不對原北京華遠發生效力,相關後果由立豐公司自行承擔。

  2007年1月25日,御海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原北京華遠持有御海公司80%股權,立豐公司持有御海公司20%股權。並約定立豐公司負責辦理1001工廠項目土地審批、出讓等前期手續的相關責任,在完成上述工作前,御海公司仍由立豐公司管理和控制。

  2007年6月14日,立豐公司、1001工廠與御海公司簽署《合同書》,明確約定將前期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所簽署的合同權利義務轉移至御海公司,但前期合同中立豐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概與御海公司無關,由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自行協商解決,御海公司的利益不受該等違約行為的影響。

  2007年6月26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依據“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文件和“合作建房合同”與御海公司簽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2007年6月27日,御海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007年6月29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關於西安立豐御海公司和1001廠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批覆》(市國土字【2007】第186號),批覆中明確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後營(2006)250號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管理局(2006)軍地證第165號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批准同意合作建房事宜。同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關於印發立豐國際購物廣場項目備案確認書的通知》(市發改投發【2007】343號)。

  2007年7月6日,在御海公司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簽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並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獲得了政府以上相關批覆的情況下,立豐公司向原北京華遠移交了御海公司證照、公章及相關財務資料。

  2007年7月26日,立豐公司向原北京華遠移交1001工廠項目相關資料。與此同時,立豐公司繼續按照與原北京華遠簽署的《合作開發框架協議》等相關協議的約定履行包括拆遷、交地等其他未盡責任。

  2007年9月6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7年10月18日,原北京華遠作為當時御海公司的股東,應1001工廠要求向1001工廠出具了《擔保函》。擔保函內容摘要如下:

  “為確保貴廠的權益,因我方為御海公司股東,針對我方所持股權所對應的責任及義務,特向貴廠保證如下:在貴方繼續履行已簽署的《合作建房合同》及後期所簽署的其他補充協議並承擔全部責任前提下,自貴方配合將1001工廠項目轉讓至御海公司名下,並向御海騰交全部項目用地之日起,我方就所持股權所對應的御海公司與貴廠就1001工廠項目所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以及日後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中應當履行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08年4月11日,原北京華遠將所持御海公司80%股權轉讓給其全資子公司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遠置業”)。

  2008年8月28日,湖北幸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原北京華遠,並承繼了原北京華遠全部資產權益,其中包括原北京華遠持有的華遠置業100%股權,並通過華遠置業持有御海公司80%股權。2008年10月6日,湖北幸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為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即華遠地產)。

  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廠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國土資源部在西安土地檢查工作時發現辦理合作項目土地手續時,備案資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調查處理。同時總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中止辦理該合作項目的一切手續。”。華遠地產收到上述信息後,立即要求立豐公司就上述問題進行解釋說明,並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及部門瞭解情況。鑑於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約定由立豐公司辦理與土地有關的手續;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約定由1001工廠辦理軍隊內部建房報批手續。華遠地產與備案資料更改嫌疑無關。華遠地產及其股東權益並未受到損害,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於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華遠地產未作信息披露。

  鑑於出現了上述問題,且立豐公司未按《合作開發框架協議》約定的期限完成全部義務的履行,導致1001工廠項目無法如期進行開發建設。為保護公司利益,華遠置業向立豐公司提出了終止合作的要求,經過多次反覆談判,2009年12月9日,華遠置業與立豐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將華遠置業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權退回立豐公司,2009年12月16日,御海公司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至此,華遠置業不再是御海公司股東。為保證華遠置業對1001工廠項目已投入資金的順利回收,華遠置業要求立豐公司擔保已投入資金的回收並將其所持御海公司100%股權質押予華遠置業作為擔保,並完成了相應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截止到2010年8月23日,華遠置業已收回投資4,300萬元,剩餘款項華遠置業正在通過有關途徑繼續追索;2010年8月2日,華遠地產收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通知,1001工廠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告一為御海公司、被告二為立豐公司、被告三為原北京華遠。1001工廠在《起訴書》事實及理由部分提出:“國土資源部在2009年對重點城市進行商品房項目地價房價情況專項調查中發現,該項目在西安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出讓手續時所提交的《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系偽造,該偽證中所載明的合作建房總建築面積為260000平方米,合建房屋及合建用地的軍地分成比例為2:8。為此,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向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致函,要求中止辦理西安立豐御海置業有限公司土地出讓手續”,因此,1001工廠認為被告一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與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並要求被告一交還項目土地、沒收500萬元項目保證金並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萬元。同時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被告一具有給付內容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基於原北京華遠於2007年10月18日向1001工廠所出具的《擔保函》約定的生效條件為“自貴方配合將1001工廠項目轉讓至御海公司名下,並向御海騰交全部項目用地之日起”,但現實際情況是:1001工廠至今並未向御海公司騰交全部項目用地,故華遠地產認為所出具的《擔保函》至今未達到生效條件,其無需對此承擔擔保責任。因該案標的沒有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公告標準(公司上年經審計淨資產額的10%為1.7億元),故當時未公開披露。對此案件,華遠地產正在積極應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2010年8月16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發佈公告,解除分別與1001工廠和御海公司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註銷相關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公告全文如下:

  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下發市國土字【2007】第186號審批土地件,同意西安1001工廠將小寨西路13號原使用的54.549畝中的41.66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西安立豐御海置業有限公司,用途為商業、住宅;12.889畝出讓給西安1001工廠,用途仍為商業、住宅。市國土資源局與西安立豐御海置業有限公司和西安1001工廠分別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核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定,西安1001工廠轉讓項目在建設工程中偽造批准文件,騙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市國土字【2007】第186號審批土地件,解除市國土資源局與西安立豐御海置業有限公司、西安1001工廠分別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7118、17118-1、17118-2、17118-3)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17118-4、17118-5),註銷西雁國用【2007出】710、711、712、71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綜上所述,國土資源部於2010年8月19日公開通報的1001工廠項目所出現的偽造公文事件與華遠地產並無關聯。華遠地產始終以誠信守法為經營準則、以社會責任、公眾利益為己任,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自身責任和義務,絕不會從事或參與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華遠地產將通過合法有效的手段,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此,華遠地產對於關注華遠地產的投資者及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謝,希望繼續關注並支持華遠地產的成長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