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發集團須以寶龍為受益人執行目標物業所有權登記,但寶龍集團需嚮明發支付補償金額人民幣60591,627元。

  觀點地產網訊:明發集團6月21日發佈公告稱,廈門仲裁委員會就明發集團與寶龍之間關於合作項目廈門明發商業廣場的糾紛於6月1日作出判決:明發集團須以寶龍為受益人執行目標物業所有權登記,但寶龍集團需嚮明發支付補償金額人民幣60591,627元。

  公告顯示,明發集團與寶龍集團於2002年11月8日訂立合作協議共同開發廈門明發商業廣場項目,並於2008年12月4日訂立補充協議,以規管各方於該項目所佔的權利、權益、利益及責任。

  自簽署補充協議以來,寶龍曾要求明發集團加快落實分配項目的若干投資物業,但明發集團對此並不同意。2009年11月25日,寶龍向廈門仲裁委員會展開及提出對明發集團的仲裁申索,要求明發集團以寶龍為受益人,按隨機分配結果執行向寶龍分配該等物業的所有權登記一事。

  公告稱,廈門仲裁委員會於2010年6月1日就廈門明發商業廣場所有權登記作出及批准部分仲裁判決,判決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明發集團須於仲裁判決發出後10日內以執行以寶龍為受益人執行目標物業所有權登記,包括向相關政府部門及有關當局報送及呈交登記所需資料及材料,以及協助及促使轉移及或轉讓目標物業的法定所有權予寶龍名下。

  第二,寶龍鬚於批准及發出目標物業的所有權證書後5日內,嚮明發集團支付補償金額6,059萬元(人民幣,下同);及上述部分判決為有關目標事項的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明發集團表示,已對有關事項採取高度關注,包括編制所有必要資料及材料以加快以寶龍為受益人的目標物業登記,計算轉移及或轉讓目標物業的法定所有權予寶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