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國基先生將及將促使徐女士及信託,並將盡力促使翁女士及翁國材先生接納收購建議,以使收購方將擁有於收購建議結束時貴公司經認購事項擴大後已發行股本不少於50.1%。

  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貴公司(作為發行人)、翁國基先生(作為契約人)及中國海外

  發展(作為認購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貴公司已有條件地同意向中國海外發展(或其指定一間或多間全資附屬公司)發行及配發,而中國海外發展已有條件地同意認購(以其本身義或透過其指定之一間或多間全資附屬公司)157,045,368股認購股份,現金代價為每股2.9港元,約佔貴公司經認購事項擴大已發行股本23.08%。認購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完成。

  J.P.Morgan代表收購方根據收購守則按下列基準作出收購建議:

  就每股收購份現金5.00港元

  根據收購建議將予收購之收購股份須悉數繳足,並將根據集團重組以實物分派除權形式購入,但將附有權利收取於認購協議日期或之後宣派、支付或作出之所有股息或分派(如有),且不附帶於該日或之後所附之一切留置權、抵押、產權負擔、優先購買權及之任何其他第三方權利。

  收購建議將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一)結束,且不會延期。

  翁國基先生將及將促使徐女士及信託,並將盡力促使翁女士及翁國材先生接納收購建議,以使收購方將擁有於收購建議結束時貴公司經認購事項擴大後已發行股本不少於50.1%;

  中國海外收購蜆殼股權建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