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近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中明確了有關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預售款監管、公建配套、交易登記、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房地產估價和市場監督檢查等八大方面28條市場監管措施,並已開始實施。
九條規範商品房預售行為:
1、開發商必須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的商品房銷售計劃,在申報預售證前1個月申報項目概況。任何開發商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需要發佈其他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廣告的,其內容必須真實。否則,有關部門將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在相關媒體進行更正。同時,開發商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如實準確填報項目概況及樓盤表。市國土房管局表示,如果隱瞞房屋抵押、回遷等情況的,對正在申請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將根據有關規定不予許可;對已核發預售許可證的,將撤銷該許可證。另外,對不符合規劃部門規劃控制性套型結構要求的項目,不核發預售證。
2、針對內部認購等違規現象,此次市國土房管局明確規定,未領取預售證的商品房,任何企業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房款和銷售,否則將被責令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佈有關情況;對拒不整改或不按規定整改的,將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該企業或個人的違規情況告知相關主管部門,這些部門將對其停辦有關行政業務。同時,嚴禁“炒賣樓花”,否則將被責令限期整改。
3、開發商在申請預售證時就要明確該樓盤項目擬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時間、銷售方式及每個單元的擬售價格,取得預售證後,必須在10日內全部公開銷售。市國土房管局特別強調,廣州市房屋管理系統(“陽光家緣”)中顯示的可售單元,開發商不得拒售,否則將被責令限期整改。
4、必須向購房者明示所有在售單元的價目表,嚴禁發佈不實價格。有最高限價的,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在限價內銷售。否則,這些樓盤將被責令限期整改並停止銷售。同時,市國土房管局要求,開發商必須在銷售現場配置電腦,供購房人查閱樓盤詳細資料。
5、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首次將公建配套納入監管。首先,開發商申請核發樓盤預售證時,必須確定公建配套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審批部門將現場勘察有關樓房工程建設進度。開發商領取預售證後,還必須每季度最後一個月月底前向市國土房管局提供在建工程(包括公建配套)建設進度情況以及現場照片,市國土房管局結合實際每季度現場抽檢1~2次,並將抽檢結果在“陽光家緣”網上公佈。
6、樓盤申請取消預售款監控賬戶時,必須已經繳清土地出讓金、屬於開發商繳交的專項維修資金和相關稅費、完成規劃驗收和確權,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其最後一期必須完成出讓合同或國土證用地範圍內規劃要求的全部公建配套建設。市國土房管局明確,“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在監控賬戶中扣繳;未完成公建配套建設的,不能取消監控賬戶,要存留相應建設資金”。
而且商品房預售或者銷售後,開發商不得隨意調整、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變更規劃許可。而已經在“陽光家緣”上建立樓盤明細表、網上公開銷售的,樓盤明細表不再變更。
7、中介不得代理內部認購,中介及估價建立誠信檔案,除了商品房預售受監管之外,此次通知還就交易登記、中介、估價等作出一系列規定。針對部分樓盤因開發商拖欠稅費等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通知要求,開發商必須按法規及時申請確認產權,更不能挪用購房業主委託其繳交的契稅。要求中介人員不得隱瞞代理房屋的權屬情況等,中介機構也不得為手續不全、不具備合法銷售條件的商品房代理,不得為開發商進行內部認購、預訂代理,並且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一旦違規,這些中介將被查處,並記錄在誠信檔案中,向社會公佈,在年度檢查中扣分。
8、房屋租賃方面,租賃雙方要在租賃合同簽訂變更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的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並且承租人不能擅自改變房屋規劃用途或違建。
9、房地產估價行為目前已有多個相關部門規章或文件等規定進行約束,為此通知特別提及房地產抵押登記問題,若抵押價值由雙方協議定價的,抵押權人要想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提供書面協議,由估價機構評估的,要提供估價報價;同時有關部門定期抽檢抵押估價報告,對高估、低估等禁止行為的估價機構和估價師依法查處,並記入其信任檔案,向社會公示。
對於市國土房管局實施的監督檢查,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市國土房管局每月都將對商品房預售、交易登記、中介、租賃、估價等房地產市場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投訴情況在網上或媒體公佈,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