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規定》(徵詢意見稿)已經下放。該《意見稿》對於以往存在建築施工安全隱患的方面進行了明確限定,提出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活動,以從源頭上杜絕安全問題。

  此次《意見稿》的提出,旨在加強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監管,促進建築施工企業保持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控制和減少傷亡事故。《意見稿》從點、線、面處着手,以實行有效監管手段。規定新設立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申請資質證書,並且在新設立建築施工企業中擬擔任企業相關職能的管理人員,需經歷相關考核合格之後方可任職。《意見稿》同時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只有在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才能參與工程投標活動;明確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只能由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進行承建。

  此外,《意見稿》企業加強了分包方面的管理監督,規定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如果沒有執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意見稿》中還針對企業自查、頒證檢查制度、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方面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及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