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月起,本市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在確定房屋原值時,將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的標準執行。這是記者昨天從北京地稅出臺的“348號”通知中獲悉的。該通知明確了二手房交易徵收個稅在執行中涉及的政策問題。

  根據這一通知,納稅人出售已購公房在計算個稅時,可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其他合理費用,再乘以20%稅率,就是應繳稅款。

  北京地稅同時在補充通知中規定,對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在代開銷售不動產發票時,與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辦理,並且填寫相應的申報表。

  已購公房原值按4000元/平米算

  北京地稅首次明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房屋原值時,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每建築平方米4000元標準執行。而據記者瞭解,這是此前國家稅務總局108號通知中所沒有的內容。

  新通知還規定,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購房時間遵循“孰先”原則

  在購房時間的認定上,通知中說,購房時間的認定,將按北京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建委《關於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補充通知》執行。該通知規定:“納稅人銷售已購住房的購房時間,可按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核定證明或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時間孰先原則確定。”這也對某媒體此前報道的“按產權證取得時間確定”進行了否定。

  該政策還規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由於合理客觀原因,購房人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辦理契稅手續的,購房時間的認定可憑原購房發票或合法付款票據證明的第一筆購房款交納時間作為購房時間。

  對於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可以採取核定徵稅。核定徵收率暫按1%執行。對不採取核定徵稅的,其裝修費按合法有效發票據實扣除,同時不得超過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免稅具體辦法出臺

  在免稅方面,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可申請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可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報內容審核後,及時辦理免稅手續。

  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報送計稅依據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的同時,將建立相關情況的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