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政府頻頻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究其原因,房價的持續上漲是直接導致政府調控的起點、起因。而房價快速增長並不是一種簡單的現象,而是當前中國經濟運行的深刻矛盾的具體體現。中國經過了28年的改革開發,現在已進入工業化加速階段。工業化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經驗顯示,工業化加速階段是各種矛盾錯綜複雜地存在並集中表現的時期,比如普遍存在城鄉對立矛盾、勞資對立矛盾、經濟發展與環境對立矛盾、以及收入分配失衡的矛盾等。目前,中國的基尼係數為0.45,已超過了國際警戒線(國際水平為0.4)。這說明中國的貧富差距狀況較為嚴重。而房價只不過是收入失衡矛盾的具體表現。從1995年到2005年10年間,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到了3.5倍;東西部地區居民收入差距擴大到了2.32倍;城鎮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擴大了8.87倍。在大部分東部地區城市的人均GDP超過4千美元的同時,西部地區的大批城市人均GDP尚不足400美元。因此,出現了東部地區豪宅的價格不停的攀升、居高不下的現象。而且,這種價格上漲具有擴延效應,即從一線城市漸次的向二線、三線城市傳遞。從而,引起了低收入人羣的強烈反應。
從96、97年住房制度改革以來,對住宅保障制度建設略顯不足。這是因為在96年以前,中國長期實行福利分房制度,在中國住房產業化未得到深入推進的時候,過早的出臺完備的住宅保障制度可能會使得住宅產業化難以順利推行。而現在,我國的住宅產業化進程推行了將近10年的時間,出臺住宅保障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我們要以改革、創新來推動我國住宅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為我國住房產業化更深入的發展提供保障。
最近出臺的“九部委十五條”中,建設部提出“自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宅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宅(含經濟使用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這一政策是政府企圖利用市場手段,強行將住宅市場分為高檔住宅和中低檔住宅兩個市場,通過這個嚴格規定讓中低檔住宅形成一個供過於求的局面,以市場形式解決中低收入人羣的住房問題。
但這條政策是否有效有待進一步的檢驗,一般而言,市場經濟下的主體是以逐利為目標的,房地產商是否願意降低利潤去開發小戶型的住宅產品值得懷疑。從住宅保障制度建設來看,僅有這一條政策也是不夠的。從市場經濟國家經驗來看,這種保障性住宅產品大多數由政府提供的,從我國的現實來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具備提供這種保障性住宅的能力。因此,我們提出來應該從制度創新、機構創新、以及工具上創新三個方面加強和完善我國住宅保障制度。
從制度創新來說,土地的審批權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以優惠的政策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提供廉價的土地,甚至可以為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劃撥土地,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將商品房土地出讓費的50%用於當地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其次,政府除了考慮低收入人均的住房需求外,還應考慮夾心收入人羣的住房需求(家心階層指買不起商品房又達不到低收入人羣要求的階層)。政府應對這種特殊人羣在政策上有所區別,比如對退伍軍人應實行低的住房貸款利率政策,對剛畢業的大學生也應該實行低的住房貸款利率。同時鼓勵他們參與住房公積金,對於將年收入30%存入公積金的,應該考慮給予儲蓄總額10%的儲蓄獎勵,鼓勵先存後貸。機構創新是將整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改造成為城市住房信貸銀行,其主要功能是執行住宅保障範疇的金融政策,而其吸收住宅儲蓄存款的功能可以交由地方商業銀行代辦。為了有效監督保障性住宅政策的實施,建議在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中央住宅金融管理局,負責制訂保障性住宅金融政策,監督各地城市住宅信貸銀行執行政策的情況。從工具創新的意義來講,應該學習美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驗,啓動廉租房、REITS項目,為整個保障性住宅建設提供資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