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價局公佈房價成本及“房價成本揭祕”調查以來,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有關部委予以回應和支持,認為公佈房價成本清單,還購房者知情權,是非常有意義的。但也有一些開發商提出質疑甚至表示反對,認為這一做法會侵犯商業祕密,稱供求決定價格,只要房子能賣出去,再高的價格也是合理的。
公開房價成本清單,究竟是還購房者知情權,還是侵犯開發商商業祕密?記者就此進行了追蹤採訪。
公開房價成本有無必要?
北京房地產業界對公開房價成本基本持反對態度。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志剛表示,政府相關部門公佈房價成本清單,一有難度,二意義不大。中原地產華北區域總經理李文傑的觀點比較直接,他認為公佈開發商的房價成本清單起不到任何作用,也沒有必要。“政府的本意可能是通過成本估計,約束開發商的開發利潤,控制房價,但這種做法肯定無效。控制房價還是應該調節供求關係。”
福州市物價局公佈房價成本後,中央黨校研究員曾業松感言:調控房價這麼久,居然一直沒有具體房價成本的資料供決策參考,調控的參照物不清楚,不能說不是一個缺陷。那麼,房價成本到底該不該公開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說,我國價格法明確要求經營者在定價時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作為定價的基本依據,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房價一般包括地價、建築安裝成本、配套設施費用、貸款利息、稅收以及開發商中間利潤。從政務信息公開的角度講,政府公佈其中由自己控制的那一部分,無可厚非,也比較可行。政府並未直接干涉開發商的定價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第八條明確: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有關部門加強信息溝通與整合,適時披露土地供應、商品住房市場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價格變動等信息。福州市物價局局長朱光華等認為,商品房的社會平均成本,並不是什麼行業祕密,而是應為社會所瞭解的公共信息,通過商品房的平均社會成本以及其平均銷售價格,公眾就可對房價是否合理作出自己的判斷。公開房價成本並不是取代原有的調控政策,恰恰是對“國八條”中提高信息透明度這一條的補充和深化。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易憲容認為,在房地產交易中,購房者長期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政府公佈商品房的社會平均成本,有利於改變這種不對稱,增加購房者與開發商在博弈中的話語權。因此,政府部門理應將其公之於眾,以維護公眾的知情權。仿照福州等地的做法,國家將房價成本清單的發佈作為一項政策規定確定下來,雖然不一定影響房價,但至少可以強化此前宏觀調控取得的成果。
公佈成本清單是否會侵犯商業祕密?
記者在採訪中,聽到一些開發商質疑的理由是:對於房地產企業過多幹預,將嚴重影響他們的投資環境。
北京浙金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陳豪認為,目前各樓盤的各項銷售指標通過網絡很容易查到,如果再公佈成本,房地產商將沒有任何祕密可言。對比一些工業生產企業,他們的產品成本、庫存等數據都是商業祕密,這對於房地產企業不公平。(見10月13日《新京報》)
這裏我們先要弄清楚房價“成本清單”公佈的是什麼?房價成本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地價、建安成本、各項配套費用和運營成本四部分。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前三項都是政府有關部門掌握的,而第四項指的是開發商的平均運營成本。雖然每個樓盤的運營成本有差異,但一般開發商會控制其佔商品房銷售價格一定的比例。
樓建波說,開發商說對他們不公平,是沒有道理的。構成法律上保護的商業祕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主要特點一是公眾無法獲得,不能通過正常渠道得到;二是生產中有訣竅,具有實用性,能為他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披露後會造成損失;三是採取了保密措施,如訂立保密協議,採取保密措施。目前房價成本清單並未要求每個開發商出具他們的管理費用、人頭費用等細目。而且,隨着土地實行招拍掛,稅收徵管程序的日漸透明,房價成本中的這些部分實質上已經無密可保。
福州、江蘇等地物價部門認為,合理的市場定價機制,前提是信息充分公開。在西方國家,政府經常發佈與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成本價格情況,目的是讓公眾瞭解、參與價格的形成,從而使價格趨於合理。我國政府部門公佈由自己控制、掌握的城市房價中的成本構成,應該不會構成對開發商商業祕密的侵犯。
公佈房價成本是否難以操作?
一些開發商和學者提出,公佈房價成本涉及到多個部門根本無法操作。北京市國土局辦公室副主任靳京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房價成本大致算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其他稅費等三大塊組成,雖然簡單,但北京有4000多家開發商,每一個開發商的樓盤開發成本不一樣,真正公開房價的成本清單,就工作量來說是非常大的,並且需要足夠的網絡資源支持。
江蘇省物價部門相關負責人認為,所謂工作難度大,不好操作等等,從技術層面看並不存在,難在政治層面,利益共同體的影響力。他們指出,構成房價成本的各項數字,相關職能部門都有,或都能測算出來,甚至物價部門就能獨立測算出來。但為了保證權威性,通常物價部門要求土地、房管、建設等部門配合並提供資料,相互印證。一般而言,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和各種配套費在同一城市所有樓盤是一樣的,也就是說,這兩項根本不需要一個樓盤一個樓盤去算,只有地價不同,操作簡單,沒有任何難度。其真實原因是阻力太大,誰都不想惹麻煩。
南京審計學院財政稅收研究所所長蔣大鳴教授認為,各政府部門推廣電子政務已有相當一段時間,通過計算機網絡,整合各部門信息,要算出房價的成本並不難。
公佈房價成本能撼動高房價嗎?
有些開發商和專家認為,公佈房價成本清單,數據有可能是被修正的,不能從根本上撼動當前的高房價。
北京香江國際副總裁潘明朗認為:“即使公佈了房價成本清單,對降低房價也不會起到多大作用。房價的高低,是由市場供求所決定的。當市場供大於求時,房價自然下降。就是把所有的成本清單公佈了,房價高低仍不受影響。”
上海社科院房地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陳則明撰文表示,要求公開成本是“烏托邦”的夢想。文章認為,想通過公佈房價成本來破解樓市供求矛盾恐怕是不現實的。
樓建波認為,房地產的價格主要是由市場供需關係決定的。房價成本是否公開,表面看並不會對商品房市場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但是,這種公開是根治高房價的一個突破口,政府公佈房價中的社會成本,尤其是土地成本,可以為社會和媒體對開發商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創造有利條件,最終有助於一個有效的商品房價格監督機制的形成。專家指出,公佈房價成本的關鍵是如何使之法律化、制度化、科學化,肯定會逐步改變住房價格機制扭曲的現狀,影響房價。
中央黨校研究員曾業松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出於政績和個別官員出於利益的考慮,可能會迫使有關部門搞數字遊戲,公佈不真實的成本。但問題是,缺乏成本信息要素,公眾對房屋消費就可能出現所謂的“逆向選擇”,這就意味着市場的低效率甚至失靈。再者,所有的調控措施都有可能碰到這個問題,不能以這一點為理由反對公開成本。按此推理,只要地方政府反對,所有的房價調控措施都不要了嗎?換一種角度來看,在這麼多的調控措施中,如果只對公開房價成本反對最為激烈,則恰恰說明這一措施的威力。
一些消費者提出,是否公佈成本不能只聽開發商的聲音,也要多聽聽購房者的意見。無論如何,房價應更接近真實成本。因為房地產業關係國計民生,“居者有其屋”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要目標之一,政府有責任適當干預,讓開發商保持合理利潤而不是暴利。還購房者知情權並非終極目標,要解決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還有賴於加大經濟適用房的比重,綜合運用稅收金融槓桿等,實現房價的理性迴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