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供暖季只剩不到兩週時間,可供暖企業還在為上年度的供暖費用打官司。今天上午,北京寶能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與拖欠供暖費的海淀區吳家村10號院6名業主對簿公堂,雙方都是一肚子委屈。
寶能公司訴稱,公司按時、按標準向幾名被告提供了供熱服務,但幾名被告已經拖欠了2年的供暖費,幾經催討都沒有繳納,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供暖費及利息。幾名業主在聲討了寶能公司沒有真正入戶催討後,並各自說明原告給出的供暖面積有差異以外,辯解意見都集中在兩個方面:供暖單位與業主本人並沒有合同;供暖費應該由單位繳納。由此,業主認為供暖單位要告的應該是單位,而不是個人。
一名代替妻子出庭的業主在法庭上情緒非常激動,揮動着早就準備好的一份文件:“你(寶能公司)跟單位籤的合同,跟我本人無關,我有北京市文件在這裏,你有嗎?而且你們也沒有跟我們商量,直接就把我們告到法院來了,你要是提前跟我們商量,我們還考慮一下給你錢,你現如今鬧到法院,我們還就不能交了!”一名業主還提出,衛生間和陽臺沒有安取暖器,應該從取暖面積中扣除。業主們一肚子埋怨:“現在不是要構建和諧社會嘛,你(寶能公司)有什麼必要把我們弄到法庭上來?!你這種方法不可能形成良性循環!”
業主提到的文件是指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記者在庭前看到了該文件中對於交納供暖費規定:“採暖用戶是單位的,由單位統一向供暖單位交納;採暖單位是個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交納;房屋承租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房屋承租人個人交納。”由於有這個規定,法庭上,業主們紛紛訴苦:“我們單位2年不給報供暖費了,讓我們怎麼交?供暖單位應該去找我們單位要嘛!”
從法庭上雙方的陳述來看,這個已經施行了11年的法規也是造成如今供暖費被大量拖欠、供暖糾紛不斷的一個重要原因。在這個規定開始施行時,供暖費作為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是由職工所在機關單位或企業交納。北京市城市住房改革當時尚未全面鋪開,房屋多以公房為主。根據這一規定,供暖費原則上由單位負擔,除非採暖人沒有單位。如今住房已經基本私有化,城市供暖也逐步向商品化供應轉變,而供暖方面卻沒有出臺新的規範,這使得規範城市供暖的法規與時代脫節的矛盾越發凸顯。
之所以出現這麼多拖欠供暖費的情況,也與北京現實情況有很大關係。《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中明確,“採暖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供暖費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情節嚴重、拒不繳納的,經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供暖單位可以對其停止供暖。”雖然有這個嚴厲的規定,但是北京多數小區沒有實現分戶採暖,所以到目前為止,北京市還沒有出現過因為部分用戶不交供暖費而停止整個居民樓供暖的先例。
法官提醒
打供暖費官司注意留證據
庭審前,記者採訪了專門審理供暖糾紛的法官。法官提醒各方面一定要有證據意識,在訴訟之前一定要留存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1、居民如果發現室內溫度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要及時做好取證工作。為了讓證據有法律效力,最好請公證處鑑定室內溫度、低溫保持時間以及低溫產生原因。(根據有關部門規定、室溫記錄必須有供暖行政管理部門、供暖單位和用戶三方簽字的現場實測記錄,法院才予以認可。)
2、採暖企業應該注意供暖房屋產權是否變更,一旦發生產權變更,應該及時變更或終止供暖合同,以避免出現原採暖人已經搬走,名下卻出現供暖費的情況。
3、要求供暖並負擔單位職工供暖費的採暖單位也要注意職工的情況,一旦單位人員離職或者辭職,應該及時修改供暖合同的條款,以避免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