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下午2:00在北京市建設大廈北京市建委將會同市地稅局召開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政策通報會,本次通報會將公佈北京市落實國務院穩定房價八點意見的房地產市場調控舉措及具體實施細則。6月15日,北京建委交易網提前公佈了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以下為建委交易網消息原文:

  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引導和調控,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26號)(以下簡稱《工作意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切實穩定住房價格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5]12號)規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制定了《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切實穩定住房價格文件的通知>加強住房交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並將於2005年6月16日下午2:00在北京市建設大廈召開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政策通報會(詳情諮詢63951166-3423、3418)。“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禁止商品住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自《工作意見》發佈之日(2005年5月12日)起,各區縣建委不再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轉讓登記手續。

  二、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三、繼續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籤約聯機備案制度,並嚴格實行網上實名制認購,防範私下交易行為。

  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方可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買賣雙方須在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系統上進行網上認購,從網上打印商品房認購書,同時與管理系統聯機備案,以保證樓盤表標識狀態的真實準確。

  四、禁止開發企業變相轉讓預售房屋,從中收取費用。自2005年6月15日起市建委將在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上公示開發企業同一預售項目的退房、退訂情況。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得擅自預售房屋,也不得將房屋以預訂、認購等方式進行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的費用。對違規者市建委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無條件退還已收取的預定款性質的費用,並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248號令)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88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市建委將從2005年下半年起按季發佈《新建商品房典型區域市場交易價格》,按半年發佈《存量商品住房典型區域市場交易價格》,向社會及時公佈有關市場信息,引導房地產理性投資和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