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26日,國開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公告,公司與華安於當日訂立投資管理協議,華安同意繼續擔任公司的投資經理及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協議自2026年10月26日起生效,至2029年10月25日止到期,為期三年。協議期內,公司及華安各自有權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根據協議,公司應付管理費為每年30萬港元,每半年支付15萬港元。截至2026年、2027年、2028年及202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管理費年度上限分別為5.48萬港元、30萬港元、30萬港元及24.52萬港元。
本次協議的管理費及年度上限,與此前由2023年10月26日起生效至2026年10月25日止到期的投資管理協議相同。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8條,華安被視為公司的關連人士,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連同年度上限構成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該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76(1)條範疇,獲豁免遵守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華安提供的服務包括就公司的投資及撤資事件向董事會提供意見、尋求或提供投資建議、就公眾及投資者關係事宜提供意見、就遵守上市規則及企業管治向董事會提供意見等;華安行使權力及職責時須遵守公司的投資政策。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協議及其項下交易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於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的最佳利益。公司無意於訂立協議後變更現有投資目標及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