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23日,新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發佈補充公告,披露董事變更後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人數低於港交所上市規則最低標準的合規情況。

該補充公告針對公司10月21日發佈的董事變更公告作出。根據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3.10(1)條,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第3.21條規定審核委員會必須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黃女士辭任後,董事會僅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低於上市規則第3.10(1)條規定的最低人數;審核委員會成員人數亦減少至兩名,低於第3.21條規定的最低人數。

公司正致力物色合適人選,以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以符合上市規則上述規定,並將於適當時候作出進一步公告。公告同時披露,於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石艦文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張羽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慧恩女士及李彥雯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