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23日,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於當日召開的第九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授權管理層使用自有資金購買資金收益產品,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2億元。

此次投資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品種為低風險、高流動性的貨幣基金等,在授權期限內可以滾動使用。授權期限為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

實施方式上,董事會授予管理層在投資額度範圍內行使購買資金收益產品決策權和簽署相關合同文件的權利。實際購買資金收益產品時,需按規定經集團黨委會審議後,由公司財務部按照國資監管有關規定具體落實。

公告明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事項無需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

風險控制方面,在已購買資金收益產品存續期內,如合同執行發生重大變化,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的,須在相關事項發生2個工作日內上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審計部負責對購買資金收益產品業務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和整改。

集團公司獨立董事可以對購買資金收益產品情況進行檢查,以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查為主,必要時由二名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有權聘任獨立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審計委員會有權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違規操作情況可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停止公司的相關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