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號,以下稱“新辦法”),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對外投資發展和安全。新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屆時2017年出臺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2017)》)同步廢止。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新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為什麼要修訂出臺新辦法?
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辦法(2017)》施行以來,在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引領下,我國對外投資取得長足發展,流量從2017年1583億美元增至2025年2136億美元,存量從1.8萬億美元增至3.4萬億美元。對外投資促進中國產品、服務、品牌、標準等穩步“走出去”,境內投資者由此獲得投資收益,眾多從業者從中獲得工作機會。重大標誌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項目落地見效,實實在在促進了我國與投資目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與此同時,外部環境發生複雜深刻變化,單邊主義、保護主義上升,局部衝突和動盪頻發,對外投資發展面臨的風險增多。
適應新形勢,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作出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等重要部署。2026年6月,國務院公佈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對標對錶、問題導向、總體延續、銜接聯動的思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對《辦法(2017)》進行修訂,形成了新辦法。
二、新辦法如何更好契合對外投資發展實際?
《辦法(2017)》主要面向境內企業以及非企業組織的對外投資。近年來,對外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樣。鑑於《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界定了對外投資的內涵和外延,與時俱進明確了投資者包括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新辦法相應重申了投資者包括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進一步落實各類投資者的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完善服務和保護措施,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同時,新辦法與現行制度作了銜接,投資者可以繼續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港股通、跨境理財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場投資。
三、新辦法如何更好保護對外投資權益?
《辦法(2017)》從保護對外投資有關人員、資產安全出發,設置了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制度。近年來,少數國家(地區)採取歧視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術、數據或者處分股權、資產等,損害了中方權益。針對此類問題,新辦法落實《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涉及對外投資保護的系列條款,完善了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制度,設置了對外投資信息年度報告制度,覆蓋了上述情形。投資者將上述情況告知管理部門,有助於合力保護對外投資權益。
四、新辦法如何更好防範應對境外風險?
《辦法(2017)》從防範應對境外風險出發,設置了大額非敏感類項目(也即境外再投資)情況報告、項目完成情況報告等制度。近年來,一些國家(地區)局勢動盪、政策多變,政治、安全等風險上升。有的投資者對境外風險估計不足、應對不力,最終遭受損失。針對此類問題,新辦法落實《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涉及對外投資監測預警和風險防範的系列條款,完善了境外再投資報告等制度,同時,面向少數金額大、關乎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的項目設置了前期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投資者將上述情況告知管理部門,有助於合力防範應對境外風險。
五、下一步如何實施好新辦法?
新辦法將於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等共同推進新辦法實施有關工作。一是修訂發佈新版配套格式文本,進一步明確核准、備案、報告等環節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和相應的填報指南,以便投資者照章申報。二是更新發布對外投資常見問題解答,以便投資者把握政策要求。三是完善全國對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便投資者線上諮詢和辦理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