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52號,公佈進一步優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質疑和鑑別工作有關事項。

公告明確,為促進企業合規貿易,提升兩用物項出口便利化水平,提高出口管制質疑和鑑別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有關規定發佈。

公告明確,出口貨物發貨人申報出口時,如未向海關交驗由商務部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於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範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並制發《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通知書》。

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自收到《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材料需加蓋公章,材料為外文的,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海關自收到貨物發貨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質疑判別或向商務部提出組織鑑別;商務部收到組織鑑別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鑑別結論。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海關總署2025年第123號公告。跨境電商、旅客攜帶、郵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兩用物項的,參照本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