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推動普惠養老服務提質擴面的指導意見》。
其中提出,建立收費監測和定期評估制度。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完善養老服務價格監測體系,及時瞭解市場價格動態,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變化趨勢以及羣眾承受能力變化等情況。
建立收費政策動態評估機制,通過自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等進行定期評估。評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省份收費政策評估調整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以下為指導意見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推動普惠養老服務提質擴面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26〕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衛生健康委(局):
完善養老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推動普惠養老服務提質擴面是深入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必然要求,是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關鍵一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助力健全分級分類、普惠可及、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經商國務院國資委,現就完善養老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養老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推動擴大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養老服務供給,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和產業協同發展,切實保障老有所養。主要原則是:堅持以人為本,更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堅持普惠可及,大力發展價格可負擔、質量有保障、運營可持續的普惠養老服務;堅持分級分類,引導增加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供給;堅持統籌施策,價格政策與其他各項支持政策協同聯動、同向發力。
二、分類完善養老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滿足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養老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非基本服務費、上門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向入住老人收取的牀位費、護理費;非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在基本服務費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費等其他費用;上門服務費指養老機構為居家老人提供上門服務收取的費用。區分養老機構類型和服務類型,分別實行不同的收費管理方式,其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或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一)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羣體的公辦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包括由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舉辦並承擔法人責任的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收住社會老年人(兜底保障對象以外的老年人)的收費標準可參照同等質量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執行或單獨制定,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非基本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對選擇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實行免費收住政策,有關部門對自願入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羣體按規定給予相關補助。
(二)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面向全體老年人開放,提供價格可負擔、質量有保障的養老服務,包括以收住社會老年人為主的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以及接受場地費用減免或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社會辦養老機構。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社會辦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費由地級及以上發展改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引導機構與政府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管理方式由省級發展改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非基本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普惠支持型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羣體的,其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參照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執行。
(三)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包括除兜底保障型和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外的其他養老機構。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機構根據實際成本、質量情況、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鼓勵優質優價,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需求。
(四)醫養結合服務。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舉辦的養老機構屬於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收取的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可在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收費基礎上,根據成本增加情況,適當提高基準收費標準,促進醫養結合發展;其他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養老機構按照機構性質實行相應的收費管理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管理的,基本服務費參照上述原則制定。
(五)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全託牀位10張以下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鼓勵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在保障服務質量的基礎上,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上門服務,上門服務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服務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交通成本、供求關係等因素合理制定,地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可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引導合理收費。
三、合理制定調整收費標準,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建立健全收費標準制定、調整、評估和公示制度,增強收費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更好保障老年人權益。
(六)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制定或調整養老服務政府指導價,要履行成本調查等程序,定價成本主要包括提供養老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支出,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捐贈等應按照要求衝減成本,具體可參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當地城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羣眾承受能力,並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和養老機構性質等因素,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其中,牀位費按照不同房型(單人間、雙人間、多人間等),護理費按照不同護理服務等級分別制定收費標準。可根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分級制定上述標準,實現優質優價。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的確定,參照上述程序和原則。
(七)建立收費監測和定期評估制度。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完善養老服務價格監測體系,及時瞭解市場價格動態,人力、房租等重要成本變化趨勢以及羣眾承受能力變化等情況。建立收費政策動態評估機制,通過自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等進行定期評估。評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省份收費政策評估調整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八)健全目錄清單公示制度。地級及以上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機構信息公示制度,通過部門官方網站及其他載體,公示本地區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名單並及時更新。各地發展改革、民政部門要指導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要同時在網站公示。目錄清單應包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減免政策等。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鼓勵地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將本地區養老機構收費目錄清單在統一平臺進行集中公示並及時更新,方便羣眾查詢比選。
四、強化支持保障,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見效
加強價格政策與補貼支持、行業管理等政策的協同聯動,壓實部門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地,共同形成支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合力。
(九)擴大普惠服務供給。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推進養老機構分類改革,清晰劃定各類機構範圍,制定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的具體認定辦法。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認定具體工作,加大對普惠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場地供給等支持力度,推動將閒置公共服務設施改建為養老服務設施,以公建公營、公建民營等方式擴大普惠養老服務;指導兜底保障型養老機構積極向社會開放空餘牀位,提供普惠服務,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績效激勵制度;鼓勵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提供普惠服務,並結合地方實際給予相應政策支持;指導各類養老服務機構保障普惠服務質量,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規定和強制性標準,不斷提高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基礎服務水平,提升安全管理、風險防控、糾紛解決的能力。加強國有經濟在養老服務領域佈局,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新設立舉辦的養老機構應擴大普惠養老服務供給。
(十)加強政策集成。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促進普惠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合力。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做好項目審批、投資支持、收費標準制定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特別國債、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帶動作用,重點支持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設施改造和設備更新,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嚴格落實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等相關規定。民政部門履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按規定用好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支持普惠支持型養老機構服務能力提升,通過加強培訓、補貼等方式強化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衛生健康部門進一步完善支持醫養結合發展的配套政策,優化財務核算、業績考核等細則,優先支持二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新建改擴建醫養結合服務設施;支持提升縣域醫養結合服務能力,推進縣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發展醫養結合服務。
各地發展改革、民政、衛生健康部門要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地區養老服務價格政策,將完善價格政策與推動行業擴容提質增效有機結合,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規劃、土地、設施、稅費、補貼、人才隊伍等方面具體支持措施。在出臺政策時,要同步加強宣傳解讀和預期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進社會各方面的理解,推動政策平穩落地。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採取綜合監管手段,嚴肅查處不遵守行業管理有關規定、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切實維護廣大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