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5日,深圳發佈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提出有序推進現房銷售、完善商品住房預售管理、加大融資支持力度。

現房銷售適用範圍方面,自2026年8月28日後新公告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優先選擇現房銷售。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要求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開發企業應當實行現房銷售。

現售備案要求方面,開發企業在取得房屋首次登記後,將現房銷售方案和具備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報項目所在區住房建設部門備案後,可按現房銷售方案組織銷售,所銷售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無抵押、查封等情形。

現房定金管理方面,已取得住宅樓棟主體結構工程施工許可的現售項目,開發企業在充分研判履約和交付風險後,可與購房人簽訂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3%。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開發企業依法返還定金,承擔違約責任。

預售管理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築應當完成主體結構封頂,標準為申請預售的樓棟完成屋面層結構混凝土澆築,並提交項目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蓋章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預售資金監管方面,項目預售資金全額、全過程監管,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申請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變更的,以首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間為準。

融資支持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竣工備案後方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應當通過受託支付方式支付至資金監管賬戶。

深圳提出,加大對現房銷售項目和安全、舒適、綠色、智慧“好房子”項目的開發貸款支持力度。貸款銀行應當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合理確定投放節點和投放額度,分批發放開發貸款,貸款資金應當通過在主辦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受託支付至項目公司交易對象的賬戶,全部用於項目建設。對實行現房銷售和預售的項目,按照市場化原則滿足項目合理融資需求,實現開發貸款發放與項目建設週期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