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濟南高新控股集團微信公眾號“廉潔微課堂”欄目發佈內容,對上述規定及典型案例作出解讀,提示黨員領導幹部、公職人員的紀律邊界。

典型案例顯示,某縣商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某,經朋友介紹出資100萬元認購某非上市科技公司10%股份,並辦理了股權登記。三年間,劉某按照持股比例獲得分紅共計45萬元。

劉某認為,自己投的是真金白銀,承擔了經營風險,且從未利用職權為該公司謀取利益,所得分紅屬於正當投資收益。最終,劉某因違反有關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黨紀處分,相關違紀所得依規予以收繳。

前述發佈內容指出,劉某的根本錯誤在於把“入股非上市公司”當成了“正當理財”,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是一種變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將此單獨列為違紀情形,是為了破除“只投資分紅、不參與經營就不算經商,不會違紀”的僥倖心理。

該內容還稱,黨員幹部若以股東身份與非上市公司結成利益共同體,公權力就有被私利“裹挾”的現實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