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2026年10月12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幼桃受賄案。

法院對被告人胡幼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胡幼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5年,被告人胡幼桃利用擔任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省地稅局黨組書記,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6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