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這是上海繼2021年原《規定》施行後,結合文件到期評估、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上位法最新要求,對徵地房屋補償制度進行的修訂。

根據政策解讀文件,本次修訂秉持“連續性、穩定性、適應性”原則,按照“規範程序、優化規則、理順權責”的思路,在保持整體制度框架穩定的基礎上,聚焦實踐堵點細化規則。

本次修訂建立了補償標準的定期調整機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土地使用權基價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的規定,明確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應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促使其與安置房供應價格銜接。

建制撤銷的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房屋重置結合成新單價+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房屋建築面積。

在易地建房資格認定方面,原《規定》將居住房屋戶內成員的農業戶籍性質作為申請易地建房的前置條件,本次修訂刪除了這一依據,只要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即可申請。

本次修訂還將特定非居住房屋補償中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改為“土地使用權補償金額”,由區徵地事務機構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