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涉及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情形、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方式及預繳分攤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彙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新設立當年的二級分支機構;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

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判斷方面,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需彙總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彙總納稅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在預繳分攤上,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