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8月27日,據央廣網報道,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壟斷協議個人責任適用指引(徵求意見稿)》,明確壟斷協議個人責任的追責範圍、追責情形和裁量因素等。

該徵求意見稿旨在提升反壟斷穿透式監管水平,增強反壟斷執法威懾力。目前文件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尚未正式生效。

其制定依據為202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該條款規定,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起草說明提到,壟斷協議的達成往往與經營者高管之間的合謀密切相關,部分管理人員對反壟斷合規重視不夠。鑑於該條規定較為原則,在適用情形、認定因素及處罰裁量等方面需要更加明確、細化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起到組織、領導、決策、指揮等作用,或者授意、批准、縱容達成壟斷協議等行為的,屬於負有個人責任。

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上述個人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當所達成的壟斷協議涉及民生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金融資本、數據安全等重點領域,危害國家利益的,將嚴格追究相關個人法律責任。

此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達成壟斷協議,或者妨礙他人停止參與壟斷協議等行為,構成從重處罰情節。

該指引影響對象覆蓋各類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其將此前較為原則的個人追責條款細化為具體適用標準,直接增加企業合規體系建設與高管履職風險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