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4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8號〉的決定》。

主要內容包括,擴大戰略投資者類型。明確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業)年金基金、商業保險資金、公募基金、銀行理財等機構投資者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以耐心資本作為戰略性資源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明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堅持戰略投資者應當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進一步明確戰略投資者本次認購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發行完成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可以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上市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