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13日,“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冶集團原工會主席、機關黨委書記屈海燕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其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資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利,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累計收受財物826萬元,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85萬元,扣押贓款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屈海燕利用擔任中冶集團辦公廳副主任、黨羣工作部副部長,人力資源部部長、黨委組織部副部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黨羣工作部部長,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資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屈海燕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2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