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2月3日,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發佈公告,披露了關於董事在禁售期內買賣證券的情況。
根據公告,陽光100中國獲公司執行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易小迪先生、執行董事範小衝先生及非執行董事範曉華女士通知,彼等被視為于禁賣期內在公開市場以強制出售方式出售樂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545,000股公司股份(約佔截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公司已發行股本的0.06%),乃因融資保證金出現違約。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3第A.3段,陽光100中國董事於公司財務業績刊發當日及緊接年度業績刊發日期前60日內不得買賣任何公司證券。雖然易先生、範先生及範女士對出售事項並無影響力或控制權,但出售事項仍在禁售期內,並視作彼等進行交易。董事(除易先生、範先生及範女士外)認為于禁售期之出售事項乃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3第C.14段於特殊情況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