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8月20日,鄭州市正式出臺《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人才公寓)的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產權單位或運營機構提出續租申請。
租賃合同簽訂時,承租人需一次性支付2000元作為傢俱、家電等室內設施的保證金,並按照約定繳納相關費用。租金原則上按月收取,預收期限不超過3個月。產權單位或運營機構有權自行制定優惠政策。
合同期滿或終止時,若承租人無違約責任,將退還保證金;若有違約行為,保證金可用於抵扣相關費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原則上不超過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90%,租金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同一項目內的租金標準不得低於人才公寓的租金。
市場租金髮生變化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將實行動態調整,調整週期不超過2年。租金調整後,未滿期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
對於經批准定向供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閒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若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職工出租,租金價格由產權單位或運營機構自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