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2月13日,據網信中國官微,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共同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實施指引》顯示,為了更好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關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可以按照本實施指引要求,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進行粵港澳大灣區內內地和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者公開發布為重要數據的個人信息除外。

根據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應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部分,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合同應當嚴格按照本實施指引附件訂立,合同生效後方可開展個人信息跨境提供。

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應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屬地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進行標準合同備案,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影印件、承諾書、標準合同在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