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0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近期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暫行)的通知》,實行階段性購房契稅補貼、“認房不認貸”等共18項政策。《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已明確時間的以規定時間為準。內容涉及如下:
一、實行階段性購房契稅補貼。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袁州區、宜春經開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簡稱“四區”)範圍內購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網籤備案為準,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繳清契稅),以及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等兩種情況,可享受契稅補貼政策。
其中:在“四區”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在規定期限完成契稅繳納後,由受益財政給予50%契稅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購買二手房的,由受益財政按所交契稅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二、動態調整二手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
支持根據房地產價格變化情況動態調整二手房交易計稅基準價格,促進二手房市場流通。
三、積極推行二手房“帶押過戶”。
簡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關條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狀態下交易過戶,節約交易雙方資金和時間成本。
四、支持居民換購住房。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自有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本市範圍內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按規定對其出售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
五、推行購買首套房貸款“認房不認貸”。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當地名下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
六、繼續按低限執行貸款首付比例。
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公積金或商業貸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繼續按20%執行,商業貸款二套房最低繼續按30%執行。對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貸款使用條件,個人名下在當地無成套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均繼續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七、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租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間隔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3個月。實施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每月用住房公積金直接衝抵房屋租金。在異地繳存互認互貸的基礎上,推動與省內其它設區市等更大範圍的住房公積金跨區域合作。支持居民申請提取公積金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八、進一步調整土地保證金繳交比例及期限。
商服、住宅用地競買保證金繳交比例為宗地起始價的30%,競得人必須在成交結果公示後3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且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在出讓合同簽訂後6個月內繳清。
九、優化商業配套佈局。
結合在編的國土空間規劃,將市商務部門編制的中心城區商業網點規劃納入詳細規劃。凡未納入商業網點規劃的地塊,除基本的便民服務設施外,不再要求配建其他商業設施。
已出讓的商服用地項目(不含明月山區),未動工的,屬地政府可根據優化商業佈局需要依法收回土地,經市政府同意後,按照新的詳細規劃,重新下達用地規劃條件,依法公開出讓;已出讓的商住用地項目,商業比例在5%至10%,且商業建築未動工的,依項目單位申請,在土地出讓金不減少的情況下,允許下調商業比例至5%以下,並依法定程序調整建築方案,商業比例在10%以上的,由屬地政府報市政府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