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8月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股東(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東方信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發送監管函。

深交所提出,陽光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上述公司作為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擬自2020年12月30日起12個月內增持陽光城股份不少於總股本1%且不超過2%,截至增持計劃到期,合計增持23,962,100股,佔總股本0.58%,與增持計劃中披露的最低增持數量存在較大差距。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11.11.1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6.1條的規定,

另外,2021年5月6日,福建陽光集團作為陽光城控股股東與一致行動人東方信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陽光城股份6,590,000股,增持金額為37,432,362.85元。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日,福建陽光集團因部分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導致被動減持陽光城股份合計83,612,500股。福建陽光集團增持陽光城股份後六個月內被動減持陽光城股份。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3.1.9條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3條的規定。

深交所表示,望上述違規公司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