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6月13日,華廈置業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聯交所認為華夏置業不再適合上市。根據上市規則第2B章,華夏置業有權將該決定提呈上市委員會進行覆核。
任何覆核要求必須於該決定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即6月21日或前)內送達上市委員會祕書。除非華夏置業對該決定作出覆核申請,否則華夏置業股份將在該決定日期起計七個營業日後(即6月22日)暫停買賣。
據觀點新媒體瞭解,聯交所認為華夏置業的業務運作不足以符合第13.24條規則的要求。雖然華夏置業在聯營公司以投資形式持有重大資產(聯營公司又持有多項投資物業),但是華夏置業對聯營公司並沒有控制權(例如,有關派付股息的決定)。
因此,這些股份權益構成了華夏置業投資的一部份而非其業務的一部份。在此情況下,為符合聯交所根據第13.24條規則對發行人業務運作的評估,聯交所認為應將聯營公司排除在華夏置業遵守第13.24條規則評估外。
首先,不包括聯營公司,集團在過去五年維持非常低的業務運作,租金收入不足港幣700萬元。華夏置業並未表示有意提高該業務運作規模。
第二,就第13.24條規則而言,聯營公司的業務運作並不符合華夏置業業務一部份。聯交所認為,華夏置業持有聯營公司少數股權,對其資產及業務營運並無控制權。
第三,華夏置業擬增持其於一間重要聯營公司股權(並將轉為附屬公司)及簽訂一份管理協議書以管理相關房地產,以及重組華夏置業於各聯營公司董事會代表。聯交所認為縱使完成該等提案後,亦不足以解決上述問題,
華夏置業(透過相關附屬公司)將僅與合營公司夥伴聯權控制(而非絕對控制)該房地產業務運作,這是由於此兩間公司作為共同承租人各自持有該房地產一半業權。從該管理協議書所產生收入將會很少。
故此,預計該管理協議書將不會對華夏置業經營規模或業績帶來顯着改善。由於華夏置業於各聯營公司董事會代表將反映其相應股權,華夏置業作為少數股東將仍無法控制各聯營公司業務和事務。
於2021年9月30日,華夏置業資產為13.58億港元。聯交所不認為華夏置業持有足夠資產以支持其業務運作,尤其是以投資於聯營公司形式持有資產重要部分並未用於其業務運作。故此,聯交所不信納華夏置業有足夠資產以符合第13.24條規則。
聯交所認為,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及其業務均須適合上市。華夏置業透過其於聯營公司投資而持有重大資產。然而,監於其持有聯營公司結構模式,華夏置業作為少數股東於各聯營公司並沒有控制權。這促使華夏置業是否適合繼續上市亦存疑。例如,縱使各聯營公司從其租金收入中獲得可觀利潤,華夏置業卻無法控制其股息分配或股息政策。
此問題違背了第2.03條規則一般原則,對公眾股東不利,亦損害了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因此,聯交所認為華夏置業不再適合上市。
華夏置業現正審視該函件及正就該函件與華夏置業法律和財務顧問進行商討,並考慮昰否就該決定裁決向上市委員會提交覆核要求以進行覆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