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日前,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印發相關通知,涉及廣州市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及撥付的工作指引,涉及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簽訂資金監管協議、資金繳存、資金撥付以及相關保障措施等流程。
觀點新媒體瞭解到,本指引適用於荔灣區行政區域範圍內採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的復建安置資金的監管及撥付,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實行專戶監管。
監管資金繳存方面,資金繳存人應按照以下方式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一)改造項目實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復建安置資金總額,採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加現金方式足額繳存復建安置資金,其中現金繳存不得低於復建安置資金總額的30%;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於項目實施方案批覆中復建安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二)改造實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不低於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總額30%,向區住房建設園林局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或者在監管賬戶繳存履約保證金。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於項目實施方案批覆中全部復建安置區建設竣工驗收時間。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可以根據分期改造完成情況逐期核減,但不得低於剩餘復建安置所需資金的30%,至最後一期當期的復建安置資金已全額繳存後,方可不再提交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在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確保監管賬戶內備有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以上的現金用於支付。復建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竣工結算並及時辦理財務決算。
此外,未經區住房建設園林局批准,自行中止建設1個月以上或者拖欠臨遷費1個月以上的,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可以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或者動用無條件銀行保函擔保資金,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改造實施主體承擔;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