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4月6日,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訴訟進展。
據觀點新媒體瞭解,為維護公司權益,珠江股份依法對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一)、廣州市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二)、廣州市熊光投資策劃有限公司(被告三)、廣州市景點商業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藝傑(被告七)、蘇潔貞(被告八)、景藝暉(被告九)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關於8.31億元借款糾紛案件的訴訟。
同時,依法對上述九被告向法院提起關於11.13億元委託貸款糾紛案件的訴訟(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北京路支行)。
3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粵01民初2159號和(2020)粵01民初2160號《民事判決書》。
4月2日,珠江股份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粵01民初2159號和(2020)粵01民初2160號《民事裁定書》,原審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2020)粵01民初2159號判決結果關於受理費的補正為“本案受理費692.08萬元,原告珠江股份負擔訴訟費125.62萬元”;
(2020)粵01民初2160號判決結果第4點相應補正為“當被告億華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時,原告在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額債權範圍內對億華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為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馬站至小馬站、房產登記號為2007國用字1000007號的土地使用權),在上述第三項判決確定的債權範圍內對景興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按照抵押登記順位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景興公司持有的億華公司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進行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近日,珠江股份收到本案上訴狀,上訴人(原審被告:景治君)因與被上訴人(珠江股份)借款及委託貸款糾紛案,不服原審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起上訴。
上述人請求:依法撒銷(2020)粵01民初2159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項,並改判為“利息的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實際欠付的利息為基數自2018年9月21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至2021年2月20日。”(注:利息的逾期利息以該種方式計算比原判決計算方式計算少353.27萬元(計算至2021年2月20日)。)
依法撤銷(2020)粵01民初216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項,並改判為“利息的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實際欠付的利息為基數自2018年6月21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折借中心公佈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至2021年1月18日。”(注:利息的逾期利息以該種方式計算比原判決計算方式計算少434.32萬元(計算至2021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