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據長沙晚報10月11日報道,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9月25日聯合印發《長沙市商住經營性用地出讓限地價/溢價競自持租賃住房實施細則(試行)》(簡稱《實施細則》),明確指出,長沙需配套建設租賃住房的商住經營性用地,將採取“限地價/溢價+競自持面積+搖號”方式掛牌出讓。
《實施細則》表示,該舉措將促進長沙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實施細則》將從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實施細則》明確,細則中所指的租賃住房,是指在商住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上按要求建設的租賃住房,含住宅性質租賃住房和商業性質租賃住房。
《實施細則》對土地出讓方式明確要求:對於需建設租賃住房的商住經營性用地採取“限地價/溢價+競自持面積+搖號”方式組織網上掛牌出讓。
具體出讓方式,即土地網上掛牌交易時土地限價地塊達到最高限價、不限價地塊溢價率達到30%時停止競價,如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競買人同意當前報價並以競自持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方式繼續競買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轉為競自持租賃住房建築面積的競買方式,競報面積最小幅度根據掛牌地塊大小按300-600平方米確定,每次競報面積不得高於最小幅度的10倍,競報建築面積最高者確定為最高報價人;如競買人不申請競自持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則確定最先達到最高報價的競買人為最高報價人,競自持租賃住房建築面積達到宗地可建建築面積100%後,仍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繼續競買的,採取現場搖號方式確定競得人;如競買人不申請搖號,則確定最先達到競自持租賃住房建築面積100%的競買人為最高報價人。
《實施細則》還規定,商住經營性用地按要求建設的租賃住房,產權由土地競得人全部自持,自持起始日為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住宅性質租賃住房需自持運營滿10年,商業性質租賃住房需自持運營滿5年,期滿後可向房產交易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可按市場價格上市銷售。
在項目設計上,租賃住房應遵循“整棟”“整單元”的設計原則,相對集中佈局。同時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應與所在地塊商品房屋同步設計,並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開工、竣工和交付。分期開發的項目,首期開發中應落實租賃住房,並確保租賃住房和相應配套基礎設施、公建設施同步開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
此外,住建部門將對競自持租賃住房施行嚴格監管措施。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項目設計文件要求足額建設租賃房屋,或租賃房屋建設進度滯後於所在出讓地塊其他商品房屋的,住建部門將暫緩辦理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或銷售備案。
企業未經批准將租賃住房違規銷售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整改,可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在信用長沙網站予以公示,並通報相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取消相關企業後續參與本市土地招拍掛資格。
另悉,2019年,長沙入選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城市,目前正全力推進試點工作,先後出臺試點實施方案、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暫行辦法等,並率先啓動住房租賃平臺建設。根據部署,長沙將通過國有建設用地新建(配建)租賃住房、盤活存量住房等方式,計劃到2021年籌集租賃房源7.75萬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