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簡化併購重組預案披露要求 不強制披露標的預估值
11月16日,中國證監會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為進一步鼓勵支持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簡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預案的披露要求,證監會修訂發佈《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觀點地產新媒體瞭解,此次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聚焦主要交易對方和交易標的的核心要素披露,不再要求詳細披露交易對方業務發展狀況主要財務指標和下屬企業名錄等,對海外併購、招拍掛交易允許簡化和暫緩披露;增加中介機構核查要求的披露彈性;在充分披露相關風險前提下,不再要求權屬瑕疵,立項環保等報批事項等。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文件提出,在已明確交易標的的前提下,不再強制上市公司披露交易標的的預估值和擬定價。
常德鵬進一步提出,接下來上市公司要進一步落實好分階段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工作;任何人不能利用併購重組進行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證監會將持續完善併購重組制度,嚴厲打擊併購重組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上交所新規: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11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標準和程序。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瞭解,《實施辦法》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包括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辦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實施辦法》施行後,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實施辦法》表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同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重新上市。
此外,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隨時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而強制退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請重新上市的,其申請時間應當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滿3個月;因欺詐發行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之日起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
但因欺詐發行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不得向上交所申請重新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提到,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交易場所最後一個轉讓日或交易日的成交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