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6月1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發佈關於公開徵求《深圳市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據悉,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在2016年底啓動了試點政策的修訂工作並形成《深圳市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管理辦法》將試點政策中整村統籌和片區統籌合併為利益統籌項目,將試點政策中的試點目錄納入全市土地整備年度計劃管理,有利於更多地未徵轉土地納入整備範疇,破解深圳市城市發展的空間資源瓶頸。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管理辦法》對利益共享用地核算規則進行了細化,根據現狀容積率分段核算利益共享用地規模。

《管理辦法》要求,在留用土地的共享建築面積中安排 60%的建築面積用於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或創新型產業用房,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

對於留用土地指標可有兩種安排方式:一是在利益統籌項目範圍內安排;二是在利益統籌項目範圍外安排,與其他城市更新項目、其他利益統籌項目統籌,或者落在經濟關係未理順的建成區由繼受單位拆除重建。

相比試點政策,《管理辦法》在留用土地安排上更靈活,同時對於在項目範圍外已建成區區域安排的,留用土地中利益共享用地部分給予上浮50%指標的獎勵,對於消除存量違法建築、推進土地整備工作都與積極意義。

《管理辦法》明確了留用土地規劃建築面積由基礎建築面積、共享建築面積和配套建築面積三部分構成。簡化了留用土地地價測算規則,根據規劃建築面積構成分段計算地價。

另外,《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利益統籌項目管理和審批程序。項目審批方面,結合強區放權的工作要求,《管理辦法》明確了土地整備實施方案由區政府審批,土地整備規劃由圖則委審批。

土地出讓方面,《管理辦法》明確留用土地可協議方式出讓給繼受單位,繼受單位可以依據留用土地批覆,按照集體資產處置相關規定,通過合作開發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引入留用土地的開發主體。

項目實施方面,《管理辦法》要求繼受單位和留用土地開發主體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理順利益統籌項目範圍內的經濟利益關係,組織相關權益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負責建(構)築物及青苗、附着物的補償、拆除、清理和移交工作。